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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合仲裁的國有產權交易領域

2003年12月31日,國資委與財政部聯合發佈瞭《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暫行辦法》於2004年2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四條明文規定:“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應當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機構中公開進行……”根據上述規定,2004年2月1日以後進行的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必須由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機構通過掛牌發佈信息的方式進行交易。那麼對於2004年2月1日之前已經達成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協議的當事人來說,有沒有一個快捷的方式可以實現產權的順利交割呢?案例:2002年,甲公司(天津某國有企業)與乙公司簽訂《股份轉讓協議》,約定由甲公司將其持有的天津某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轉讓給乙公司。後,乙公司如期支付瞭部分轉讓價款,但股份交割事宜一直未辦理。2008年,在律師的建議下乙公司根據《股份轉讓協議》中的仲裁條款向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甲公司配合辦理股份交割事宜。仲裁庭經審理後認為雙方簽訂的《股份轉讓協議》合法有效,甲公司應當如約履行義務,配合乙公司辦理股份交割事宜。由於案件適用簡易程序,案件從立案到作出裁決前後不到兩個月,充分體現瞭仲裁機制的快捷高效。裁決作出後,雙方當事人憑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的裁決在有關的產權交易中心直接辦理瞭股權結算交割與鑒證手續,使得股權轉讓事宜在短時間內得到圓滿解決。點評:產權交易實踐中,對於2004年2月1日以前已經簽訂的涉及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的合同,轉讓方和受讓方憑法院的生效判決或仲裁機構的裁決便可以到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機構辦理結算交割與鑒證,然後憑交易鑒證書到相關部門辦理手續,而無需經過掛牌發佈信息等程序。雖然獲取法院的生效判決或仲裁機構的裁決均可實現豁免委托交易、掛牌發佈信息等程序的目的,但仲裁裁決和法院判決一樣均為具有法律強制效力的法律文書,且通過審理時間短、一裁終局且程序靈活的仲裁機制,可以大大節省時間。這種模式堪稱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的“綠色通道”,為所有2004年2月1日之前簽訂企業國有資產轉讓協議而尚未辦理完畢交割手續的當事人提供瞭可供借鑒的典范。var page_navigation = document.getElementById('page_navigation');if(page_navigation){ var nav_links = page_navigation.getElementsByTagName('a'); var nav_length = nav_links.length;//正文頁導航加突發新聞 if(nav_length == 2){ var emergency = document.createElement('div');emergency.style.position = 'relative';emergency.innerHTML = '

新聞來源http://news.he台中房貸xun.com/2013-04-08/152901126.html信用貸款房貸條件利率多少免費諮詢試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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